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自动等同于重婚,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指已婚者与异性长期稳定居住但非夫妻关系。重婚分为法律重婚(新登记结婚)和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登记)。区分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事实重婚罪,否则属于民法典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重要的是理解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避免误解或误判。

同居关系是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虐待这个构成要件在客体要件上是侵犯到家庭成员在家庭当中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居的关系也是属于家庭关系的,所有同居关系也是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跟别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随后分居的这种情况也有可能会被认定成为重婚罪的,只要原配偶能够证明,之前对方一直跟事实婚姻关系当中的第三者,长期以夫妻的名义居住在一起,即便双方随后分居了,但之前的这种事实婚姻也已经构成重婚罪了。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从主体上看,当事人双方都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从内容上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从程序上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较容易混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