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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及其行使条件有哪些内容和方法

时间:2024.12.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41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简单来说呢,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他对第三人的权利,从而伤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站出来,以自己的名义去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啦。
它的行使条件是这样的:首先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得是合法的,而且还得到期了,这就好比你借给别人钱,到了还钱的时间点啦。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得合法且到期,就像次债务人欠了债务人钱,到了该还钱的时候。
然后呢,债务人得懒懒散散地不积极行使他到期的债权,也就是不通过打官司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去向次债务人要回钱。
最后,债务人这种懒怠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实实在在地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让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了。
当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呢,就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接到案子后,会认真地审查相关条件是不是都满足。
要是都满足了,法院就会判决让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的义务,不过履行的范围可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让债权人占了过多的便宜。
总之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不能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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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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