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判断过程通常由公安部门展开深入调查之后,交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在这一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判定主要依赖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识以及其客观行动的实际状况,着重考察该等行为是否给他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在判定故意伤害罪时,司法机关将主要依据加害人的主观故意及其客观实施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实际伤害后果展开审查与评估。法院会密切关注加害者在行为之初是否存在恶意、是否有意向对他人进行伤害,同时,还会考量其伤害程度的严重性。若加害人的行为导致受害者出现轻伤乃至重伤以上级别的损害后果,则加害人必将酿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界定与量刑准则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情节恶劣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情节较为严重,导致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若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是采取极其残忍手段致使受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后果,这类罪犯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刑事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一级轻伤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一级,主要指各种直接或间接导致人体产生伤害的因素所构成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此引发的各类并发症,但并未对被害人生命造成直接威胁;在伤势方面,会导致受害者身体内部的组织器官结构、生理功能等受到中等程度的损害,或者对外貌形象产生显著影响。关于具体的伤情等级,应以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故意伤害罪中轻伤的界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文规定:轻度伤残乃指使人的肢体或面貌有所损失,使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部分失去功能,或者造成对人身健康产生中度损伤之各种情况,其中包含有轻度伤残一级及轻度伤残二级两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