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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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案件中涉及的对他人轻微伤害问题,虽然案件已移交至检察院处理,但仍有可能通过洽谈达成和解。值得注意的是,和解通常被视为一种正式的且经过法律认可的解决犯罪纠纷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者应与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坦诚的交流,针对赔偿、恢复原状及公开赔礼等事宜进行协商,以期找到一种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使该事件得以妥善结束,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轻伤害案件中,如果受害者要求撤案的,公安局仍应该按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不可以,公安立案侦查是国家公行为,是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的。故意伤害是属于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撤诉,但是若伤害程度为轻伤以下,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可以。虽然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以上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但受害人可以通过报警,让当事人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当强制猥亵构成严重违法时,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不得轻易撤销案件。若检察官审慎评估后,虽发现罪行危害较小但情节显著,有权选择不起诉。以下是相关情形的概述: 1. 罪行虽轻但情节突出时,检察官可不提起诉讼。 2. 司法追责为必要手段,确保正义得到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