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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四个条件满足三个条件吗

时间:2024.11.0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严格遵守法规要求,一般情况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法定要件,其中若缺少任何一项,则无法成功启动该程序。
具体来说,这四个必要条件包括: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申请已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原告应具备明确并独立于原有审判或裁决之排除执行标的实体请求权;
原告须于收到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及时提起诉讼;
此外,原告还应该尽全力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实体权利足以抑制强制执行
以上所有要素必须齐备,方能确保执行异议之诉得以成功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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