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民事
案件处理过程中,倘若被告方屡次无法如期接受法院所发放的法律文书(例如
传票)时,法院通常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法律文书得以送达至被告手中。
这些替代性送达方式包括了公开发布、邮寄以及有区别于普通送达的公告送达等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并且经过
公告期满后,即便被告并未真正收到相关法律文件,法院仍有权按照规定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对于被告不接传票到底达到何种程度,法院才能给予判处的审判结果,并无明确的固定次数限制,而是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和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考量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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