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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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监外执行不需要开庭审理。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机构会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然后经过审核批准后实施。如果出现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裁决。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患有重病需要就医、女性罪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生活无法自理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一般来说,罪犯病重需要长期治疗、罪犯怀孕或哺乳、罪犯生理机能衰退或无自理能力的,可监外执行。但对于有社会危害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一般不准保外就医。另外,对于无期徒刑的女性罪犯,如果在孕期无法劳动且需要哺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病情得到改善,是否会影响其监外执行呢?一般来说,如果罪犯的病情得到了缓解,且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罪犯的病情和监管机构的评估来决定。因此,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需要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康复,以避免被收监执行。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罪犯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对患有严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医者,或怀孕、哺乳期女性,或生活无法自理且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人群,可以实行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或有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担保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任何人身自由限制,居住地稳定,经济自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担保人负责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法律,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如离家、违规或病情变化等。他们还需支持病人的医疗与生活需求,确保其按期复诊并履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