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自2020年12月3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机构将全部过渡到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此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项文件规定,对于在改革实施之前已经获得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来说,如果这些企业出现了变更行为,并成功取得了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后,那些原本所使用的发票专用章、CA证书以及财税库银协议等都可以继续有效地运作,并且还能保持它们原来所具有的
法律效力。
然而,在过渡期结束以后,原有的15位税号将会失去其有效性,那个时候相关的发票专用章也就无法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因此,我们恳切地建议广大纳税人,尽早对他们所使用的发票专用章进行更新和升级至18位的统一税收编号。
同时,如果相关的发票已经加盖了旧版的发票章,如果受票方对此提出疑问或持有不同意见的话,那么开票方应该积极配合对方,为他们重新开具合规的发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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