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
诉讼过程中仅持有借据却缺乏转账记录作为辅助
证据,能否成功取得
胜诉将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评估。
首先,借据自身的内容应当详实且清晰无误地展现出
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共识,且被告方并未以诸如否定借款实际发生或者声称已经偿还
债务等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进行反驳。
在此种情形之下,胜诉的机率相对较高。
然而,如果被告提出了合理且有力的反驳观点,例如指控借据系在受
胁迫抑或其他困境之下签署产生,或者宣称原本并不存在真实的确切
借贷关系,那么原告方必须进一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借款确实得以实现并且交付给了被告这一关键环节,否则可能会面临审判失败即
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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