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济南中心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国内及涉外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兼任山东省电视台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山东省人民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等栏目特邀嘉宾、济南市电视台《护航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 擅长领域 私人、企业法律顾问;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近几年承办的部分案件 刑事业务领域: 1、代理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诉建议量刑10年6个月,一审阶段律师介入,经过近1年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无罪意见,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滨州) 2、代理阎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疫情期间涉疫信息),侦查期间律师介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通过企业合规,并经逐级层报省检批准,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山东济南) 3、代理肖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并经法定程序逐级上报,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山东济南) 4、代理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涉案标的300余万),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被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的第16天,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彭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取保候审。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潍坊) 5、代理田某涉嫌诈骗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被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第11天,最终检察官联席会议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田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释放;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云南普洱) 6、代理郑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金额200余万元(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济南) 7、代理杜某涉嫌强奸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羁押第10天,律师介入第7天,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撤销案件;(山东日照) 8、代理强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第9天,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强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变更强制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德州) 9、代理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侦查期间律师介入,经公安、检察院多次联席会,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撤销案件;(浙江丽水) 10、代理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期间律师介入,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济南) 11、代理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经检察院联席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浙江景宁) 12、代理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羁押第10天律师介入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山东德州) 13、代理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金额600余万元(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一审阶段律师介入,原公诉建议量刑5~6年,经过近一年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核减并适用缓刑;(江苏扬州) 14、代理周某某涉嫌*****,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对周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释放,后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山东德州) 25、代理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曾被央视报道“养老诈骗”涉案资金3亿元,二审阶段律师介入,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淮南) 16、代理赵某某涉嫌诈骗罪,被指控骗取国家拆迁款50余万元,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逐级上报,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泰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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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初次违法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五万元的情况,一律视为情节较为严重的类型。在这类情形下,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依法缴纳罚款或单独接受罚金惩罚。而对于具体的刑期裁定,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犯罪人的悔罪态度以及其他多种相关因素。

众所周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文规定的罪名。对于初次触犯该罪行的犯罪者而言,若其行为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而若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如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则直接认定为性质恶劣的严重情节。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对于初次犯罪且涉案金额达到30万元的情况,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单独判处罚金。具体的刑罚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罪犯的悔罪态度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如果罪犯有自首或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然而,具体的刑事惩罚将会考虑到多个关键因素,如犯罪涉及的资金规模、恶劣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对于初次触犯法律并且涉案金额高达六百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无疑属于情节极其严重的范畴,因此有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惩戒。

针对您提及的“帮信罪”,亦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一旦情节严重的情况出现,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至于具体的刑期,它将受到详细考量所有犯罪情节的影响,例如涉及到的金额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