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长期频繁地将公务车辆用于私人用途,有可能构成
贪污罪。
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公有财物的
非法占有并为个人所用,若其行为所达到的严重程度足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例如导致了
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或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便可能满足贪污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
然而,是否真正构成贪污罪还需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
涉案金额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效果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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