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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车私用是否构成贪污罪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长期频繁地将公务车辆用于私人用途,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公有财物的非法占有并为个人所用,若其行为所达到的严重程度足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例如导致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或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便可能满足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然而,是否真正构成贪污罪还需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涉案金额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效果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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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有婷律师

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

西宁,谈有婷律师 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 执业6年 管理、经济双学士学位,具有丰富的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识。 现为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以其扎实的法学知识,专业细致的服务水平,高效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广大客户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参与曾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熟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对办理婚姻家事以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具有极强的业务能力。以专业的知识,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电话:1529713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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