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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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的法律规范,实施以强迫他人交付财物为主要犯罪构成的,对盗窃婴幼儿的行为人应当适用该条款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因此,若有人员出于非法获取财物之动机而实施盗窃婴幼儿行为,则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罚金或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若情节相对轻微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为目的盗窃婴幼儿构成绑架罪。量刑视情节轻重而定,轻微者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致被绑架者死亡或重伤,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任何出于敲诈勒索意图而实施的窃取婴幼儿的行径均应归于该条所规范的惩戒范围之内。此中逻辑意味深长,即若窃取婴幼儿的动因在于敲诈勒索,则此类行径无异于构成了严重的绑架犯罪,应当依据绑架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罪名及裁量刑罚。由此可见,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婴幼儿者将可能被赋予绑架犯罪的刑事责任。

盗抢儿童或婴儿以勒索为目的者,触犯绑架罪,此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两类主要形态:一类是明确索财的绑票,如“赎金勒索”,涉及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劫持,随后向家属勒索巨款。另一类是将人质视为工具,动机多样,如政治、避追捕或交换囚犯,以控制他人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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