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进行
离婚程序中,涉及到的一方
债务处理将须审慎地厘清其性质究竟为
个人债务抑或是
夫妻共同债务。
若系前者,则应由
债务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反之,若系后者,则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例如,当某一方因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负债时,此类债务通常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对于某一方所负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的债务,法律原则上并不将其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除非债权方有充分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恰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源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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