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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构成诈骗

时间:2024.08.19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要判定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评估。
一般而言,若借款方在申请借款之时即怀有非法占用之意图,且借助虚构事实、掩饰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同时在获得借款之后刻意回避还款义务,便有可能触及到诈骗罪的范畴。
举例来说,借款方明明知道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仍然谎称具备优越的经济条件与履行还款承诺的能力,以此来博取借款资源,然而在拿到借款之后,他或是任意消耗挪作他用,或者干脆逃跑藏匿,此时如果符合上述情节,便十分可能被定性为诈骗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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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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