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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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常见行为有以下三种: 1.私自将单位资金转作私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2.虽未满三个月,但金额大,用于个人营利; 3.不论逾期时长,将大额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以上三种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违法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侵害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使用收益权。具体表现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三月未还,非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 2.挪用虽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以上三种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集资诈骗是一种非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公众的资金。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需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使用了诈骗的手段,并且筹集到的资金数量要非常大。这三个关键要素共同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挪用资金罪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私自挪用公司或单位的资金,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并非用于非法或盈利目的。二是,虽然挪用资金的时间不到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了盈利活动。三是,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比如非法经营或赌博等。以上这三种情况都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集资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这行为包括四个要素:非法目的、欺骗手段、集资行为和较大数额。这罪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还会侵犯公私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