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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工程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97人
律师解析:
对于有关当事人在获取工程款项之后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行之问题,必须依据具体场景进行深入剖析。
倘若在未经合法途径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本单位所应拥有的工程款用于私人用途或擅自出借予他方,并且涉案金额巨大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或是虽然尚未达到上述时限要求,但是该行为涉及到数目较大且利用资金进行盈利性活动,亦或涉及到非法活动领域的,存在着可能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行的风险。
此等犯罪构成主要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法人团体的正常财务运营和资金使用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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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玥律师

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科班出身,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得到当事人好评,专业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民商事业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力争成为有深度、有温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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