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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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被指控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内,若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待时限届满之际,逮捕措施将会自动解除。然而,若取保候审期限已逾越一年,且并未收到有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起公诉的正式通知,当事人可向执行机构进行咨询,以确认相关措施是否已经解除。

一旦取保候审的期满来临,通常情况下其强制性措施将自行解除。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一旦达到法定的期限,就必须立即解除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有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前,依法作出是否需要变更、解除或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没被发现的、和案件没关系的其他犯罪事实,这可以被看作是自首。这时候,要赶紧联系案件的司法人员,明确表达想自首的意愿,并且详细说明犯罪情况。

取保候审后主动自首,通常会被认为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过,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自首的真诚度等因素进行审慎评估。再次自首可能显示嫌疑人积极认罪,有助于获得更好的判决。

在取保候审之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通常不能将此行为定义为自首。自首的含义通常是指犯罪者在尚未受到任何强制措施或者尚未被发现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且诚实地交代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然而,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已经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再次归案并不符合自首的定义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