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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56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素表现在过失心理层面,这主要包含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个类型。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的缘故未能预见,最终导致了这类结果的发生。
例如来说,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未曾留意到道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就有可能因此而酿成事故。
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后果,但是却过分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这些后果的发生,从而导致了这类结果的出现。
例如,驾驶员明明知道超速行驶可能会引发事故,但却盲目地认为凭借高超的车技便可以规避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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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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