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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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严重罪行的惩罚程度是否应该加重,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严重社会影响而非单纯的犯罪时长。换言之,只有当危险驾驶带来了重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例如出现人身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才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另外,若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再度触犯该罪名,那么他们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审判。

根据危险驾驶罪中所规定的标准,所谓的“醉驾”通常特指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或者超出了80毫克每百毫升这一基准线。在驾驭车辆过程当中,若驾驶者体内的酒精浓度恰好或者超过了此规定值,那么其便有可能因为构成醉酒驾驶行为而触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危险驾驶罪行者的前科是否会导致额外刑期,关键在于案件的详细事实与法官的主观判断。倘若前科对被告人物品性格及再度犯罪风险具有实质性关联,法院便有可能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将其纳入考量范围之内;然而,并不是每一种前科均会自然而然地令刑罚进一步加重。这与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相契合,即对于在过去五年以内因故意犯罪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若再次触犯法律,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形,往往涉及到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例如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是财产损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触犯该罪行者,将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加重处罚通常是对于那些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版)第一百三十三条行人规定,一旦被判定犯有前述罪行,并且引发了重大交通意外,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或者造成公共或私人财务的重大损失,又或者在公共交通管理领域内醉酒驾驶,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将面临判处拘役刑罚,同时处以罚金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