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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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立案的关键在于嫌疑人是否有公然夺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并且财产金额较大或抢劫次数较多。不过,“金额较大”的标准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变化。此外,多次抢劫是指在两年内至少实施了三次抢劫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不特定人面前,趁人不备,突然采取行动,展示并使用力量,让对方无法反应,从而获取大额财物。

我们所称的转化型抢劫罪,亦被称之为“抢劫罪的特殊形态”,这种犯罪形式通常会在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行为过程中出现。

入户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既遂判断标准在实施入户抢劫行为时,尽管未能成功掠夺财物,但是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犯罪既遂;反之,如果既没有成功获取财物,同时也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就可以判定为犯罪未遂。

转化型抢劫罪不成立的情况,主要包括下面这些: 1.行为人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财物,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2.行为人虽然在盗窃、诈骗或抢夺的现场使用了暴力或威胁,但并不是为了藏匿赃物、逃避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3.行为人使用的暴力手段或者威胁程度较轻,不足以对他人造成严重危害。

转化型抢劫罪不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第一,行为人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小,未达到法定“数额较大”标准;第二,行为人在现场虽然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但并非为了藏匿赃物、逃避逮捕或者毁灭证据;第三,暴力手段或威胁程度较轻,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