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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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的具体情形有哪些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持有信用卡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额度限制或所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业务,并且在银行发出催收通知之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其次是通过伪造信用卡来进行消费,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再者是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最后则是未经授权就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四种常见情形及其具体表现关于信用卡欺诈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促还款而不予理会;其次,指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亦或是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行为;再者,是指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实施违法行为;最后,就是指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情况。

阐述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情况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制造虚假的信用卡,从而欺骗他人获取财务的犯罪行为。2.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以合法持有人的身份使用其信用卡,从而达到欺诈性地获取财物的目的。3.进行恶意透支。这是指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的违法行为。

信用卡诈骗案,情节轻、危害小、金额少,我国刑法可免罚。若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罪行,积极退赃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人民检察院可酌情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信用卡诈骗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通过使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常见的形式有:伪造或使用假身份办理信用卡、信用卡过期后继续使用、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后拒绝还款,这些都属于信用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