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当事人所陈述的事项,他们有义务为支持其观点而提供相应的
证据材料。
若当事人由于诸多客观因素困扰无法自行采集证据,抑或在人
民法院实施审判活动时发现处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尚未完全具备,那么中央人民法院有权展开相应的证据搜集工作。
因此,若是牵涉到他人欠债未还的
纠纷案证据不够充分,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协助开展证据搜集工作,例如查阅银行转账明细,进行电话录音、短信讯息以及微信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资料的收集,甚至依靠
证人证言语辞等方式,进一步证实借款事项确实存在。
在收集并分析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应全面且客观地审核和确认所有证据,以保障案件得以公正、合理地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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