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倘若被告在经由法院正式
传唤后未有充足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或是未经审判法庭准许擅
自离场的,那么法院有权按照程序进行
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讲,若被告未能亲身参与庭审过程,便有可能面临判属
败诉的困境。
不过,实际裁决结果必然要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境,例如原告方提出的相关
证据及双方辩论的核心问题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
法院将严格依照已经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对案件做出公正且权威的终局裁定。
尽管被告未能亲自出庭,可能会错失部分反驳或澄清事实的机会,但这并不代表其必定会败诉。
每一个案件都应以具体案情为基础,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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