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共有四种,具体如下所述:首先,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定为可能会受到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者;
其次,被认为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再者,若是嫌疑人或被告身体状况欠佳,已严重影响其个人生活能力,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也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
最后,若在案件审理期间,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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