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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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司法定性量刑的从轻处罚情节,主要涵盖如下方面: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其次是其有除坦白外其他方式的立功行为;第三点则为积极主动地对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赔偿;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具备充分的悔罪表现在案卷中得到妥善体现以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实质性的损害或者轻微的危害后果产生,以上也是法院在对于此类案件进行定性量刑过程中所应予以全面考量并酌情做适度减轻或免除惩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超速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主要看驾驶人是否严重超速以及是否引发恶劣情节。比如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超速50%以上;在其他道路上,超速100%以上,可能构成该罪。但具体的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驾驶环境、车辆性能、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等因素。

超员驾驶行为,尤其是超越规定乘员人数上限的严重违规行为,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法规所设立的“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此类犯罪者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途中,如存在严重超员现象抑或是其他性质恶劣的危险驾驶情节,其本人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通常来说,这类惩罚措施可能涵盖短期监禁(即拘役)及相应的罚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规,危险驾驶罪中关于涉嫌超载的量刑标准明确为:若该行为被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则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通常情况下将判处以1至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承担罚金作为附带责任。然而,具体的刑期长短往往需要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情节的严重性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刑期仅为基本刑期,不包含可能伴随的其他附加刑罚,例如吊销驾照等。

在法律层面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中,若超出特定车速或者造成了某种特定的后果便必定需要提起诉讼。实际的审判过程取决于各案的具体情节和状况,其间可能涉及到的诸多要素包括致害的严重性、驾驶员的过失行为因素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深远影响等等。在此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条内容进行深入剖析,以辨识是否的确构成危险驾驶罪,尔后再斟酌是否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