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
致人死亡的情况下,通常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赔偿:
首先,当
肇事方承担法律责任时,对于死者的人身伤亡以及其他相关赔偿,保险公司将提供高达110,000元的赔偿上限;
同时,对伤者的
医疗费用支出也给予10,000元的最高限额保障;
此外,对受害方所遭受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承担2,000元的
赔偿责任。
其次,若肇事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则其需承担的
无责赔偿金额将相应降低。
具体而言,无责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降至11,000元;
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则减至1,000元;
而无责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100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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