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诉前
财产保全担保所需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满足紧急性的要求,否则便不宜提起
财产保全;
其次,该项请求需由本应获益的
当事人直接向财产所在地区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而非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财产保全行动;
再次,申请人必须现场提供切实有效的
担保手段,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其申请;
此外,此项请求只能针对具有实际支付内容的案件,属于支付
诉讼;
接着,该项请求只能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裁判难以执行的情况;
最后但并非次要的,此类请求必须于诉讼过程中提出,但是如遇紧急情况,法院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立即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供有效担保,则依法不允许受理其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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