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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能否抵扣进项税

时间:2026.04.20 标签: 损害赔偿 运输损害 阅读:1144人
律师解析:
货运代理人业可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利。
货物运输代理务种,其本质在于接受货主(包括收货人和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任,以受托方的身份,代表委托方完成货物运输、装卸、仓储以及船只进出港口、领航、靠泊等诸环节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此种劳务行为,充分符合商务辅助类别的经纪代理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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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律师

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

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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