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该种
犯罪是以
欺诈之手法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重大灾难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
这种
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乃是双重客体,即不仅涉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贷款所拥有的所有权,同时也严重触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红线;
而所谓的“贷款”,我们定义为作为
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
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照预先商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资金形式。
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便主要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不道德甚至
违法的手段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涉及的金额必须大到一定程度才可能被认为是够得上犯罪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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