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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在探讨债权让与的内外效力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债权让与实际上是指原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新的债权人,而这种转移将导致双方原本所处的合同关系发生变化。
从外部来讲,当原债权人全面进行债权让与之后,其将自动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也就无法再向前债务人寻求权益,同样地,前债务人也应该遵守这一原则,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任何义务。
反之,若让与人在进行债权让与时,选择保留部分额度,那么无论他是否与受让人约定按照比例享有债权,都只会依据所占份额向债务人索求权益,而债务人也应当根据该份额履行相应的债务
当这种情况被定性为连带债权的时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当债权人决定转让其享有的债权后,新的债权人会因此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共同债权人,他们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偿还债务。
而且,若一旦债务人接收到关于债权转让的正式通知,他们便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所有原债权人所提出过的抗辩理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对此已有特殊规定,那就应尊重这些特殊规定。
从债权让与的内部角度来看,原债权人在进行上述转让行为后,需将所有与主张债权有关的重要文件都交接给新的债权人。
具体来说,包括已经履行完毕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抗辩、以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细节信息均须详尽告知新债权人,同时还应对债权人占有期间所持有的担保附属贵重物品以及文书资料进行全部交接。
此外,主债权人在向新债权人转移债权的同时,也需要依附于主债权的所有从权利全部转移出去,例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等等。
但是,如果某项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个别权利,那么它便不能随同其他权利一起进行转让。
在所有的针对债权让与行为的职责中,最关键的便是原债权人应该承担债权转让的信誉和质量保障责任。
换句话说,即使债权人已经完成了债权转让,但只要新的债权人发现原债权人隐瞒某些事实或者存在不当行为,依然可以追究旧债权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原债权人一般情况下不可再次将已经完成了债权转让的债权进行二次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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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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