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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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导致原合同关系解除,全面转让后受让人成为独立债权人,部分转让则为共同债权。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可对受让人使用对让与人的抗辩。转让后,让与人移转债权证明及相关信息予受让人,从权利(除专属性权利)随主债权转移。让与人需对让渡债权的瑕疵负责,并通常禁止再行让渡。完全转让时,让与人退出原合同关系。

债权让与产生外部效力:全额让与后,原让与人与债务人解约,无追索权;部分让与按比例执行,可能形成连带债权。受让人可被视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债务人接通知后可继续抗辩原让与人。内在效果包括:债权转移至受让人,让与人需交付证明文件、告知相关信息并转移相关从权利,但排除专属债权人权利。让与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禁止再转让已让与债权。

定金债权转让效力转让后,原债权人退出债务关系,权利转移至新受让人;新受让人可继承原债权的从属性权益,但排除专为保护原债权人设置的部分;债务人需继续向新的第三方履行原有债务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需合法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合法有效,符合公共利益;2)转让不改变债权核心内容,如债的种类、性质等;3)双方需签订明确的转让协议,转让人具备处分权,无欺诈;4)债权具备可转让性,某些特殊债权除外;5)必须告知债务人,并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这确保了债权转让的公正严谨,保护各方利益。

债权转让通知书非法律关系成立必需,协议达成即具效力,通知与否不影响转让行为。若债权人未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法律上对债务人无效。保证人仅对债权人已知悉并告知的债权转让承担保障责任,否则转让对保证人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