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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车辆未及时过户,登记车主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就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的请示所做的回复》明确指出,在连环购车过程中,若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话,作为原车主是无法控制和支配该车辆的使用及运营的同时,也无法获取该车辆运营中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因此原车主不必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是的,如果连环购车未进行过户手续的行为违背了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那么应当遵循这些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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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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