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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期间能否取保候审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30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权利可在案情发展的各个环节予以实施,此中包含了审理过程中的审讯期间在内。这部法律条款并没有对取保候审的时限做出明确的限定,只要具备取保候审所需的法定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社会危害程度、个人健康状况以及羁押期限等等,犯罪嫌疑对象或者被告人即有权提出获准取保候审的请求。因此,从理论上讲,审讯期间同样存在着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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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春律师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王安春律师 电话:15170379475 上饶人,中共党员,1989年参加工作,博士学位学历 案件重点服务地区:上饶县丶信州区丶广丰区丶横峰县丶铅山县丶弋阳县丶玉山县丶 婺源县丶德兴市丶鄱阳县丶余干县丶万年县; 2002年起被江西赣州某某学院〔大学〕、江西上饶某某学院〔大学〕聘为讲师、副教授,为大学本科学生教授《法律基础》等课程。 2016年12月之前在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执业,2017年元月起为上饶市最大律所之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上饶市律师协会会员,上饶市博士联谊会会员 热心公益事业,无偿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办社会公益案件。在工作中恪守诚信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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