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
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审皆需符合如下条件:1.
涉嫌犯罪者、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风险;2.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人身安全及社会危害性能够得到有效控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控制;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上各项条件须同时满足,方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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