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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质押的股权能否进行转让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42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质物不得进行转让操作。
股权被设定质押之后,在解除限制之前都不得进行转让行为。
不过,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了共同的协议且对此表示同意,那么此类股权则可进行转让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如用基金份额或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那么从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便已经产生了质权。
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基金份数还是股权,除非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共同同意,否则都不得进行转让。
出质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时所得的价款,必须首先用来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是将这笔款项存入监管账户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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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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