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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车祸导致胎儿流产,是否需赔偿精神损害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929人
律师解析:
孕妇遭遇严重车祸,导致未能成功挽留腹中胎儿的情况下,孕妇是有权力向肇事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由于肇事责任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胎儿失去生命,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到了孕妇作为母亲的正常生育权,也伤害了其作为胎儿父亲的正常亲权,进而给孕妇及其家人带来了无法估量的心理痛苦与深深创伤,而且这些伤害通常都是长期且不可逆转的。
因此,对于孕妇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流产后果,应当给予其足够的司法支持,以确保其精神损失获得充分、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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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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