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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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能否因正当权益产生(1)勒索贿赂。这一情况表现为行为人在其执行公职的过程中,主动地向他方请求获取财务资源。(2)接收贿赂。该行为涉及到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接受他人的财务馈赠,同时为对方谋求一定的利益回报,而所谋求的利益回报既可能是非正义的,也有可能是合法的。(3)收取回扣和手续费。(4)通过中介活动进行受贿。

在一般情况下,受贿罪中涉及的利益通常都不能算是合理取得的。 “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利用职权便利,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为条件,为他人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些犯罪案件中,所谋取的利益通常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和合法等基本法律原则。

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违法违规权益,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贿赂金额和情节严重性,索贿行为会加重处罚。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受贿者的职务、受贿数额、手段恶劣程度、真实意图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公正判决。

受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指通过行贿等手段,违背社会公正、违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职位提升或优惠政策等。需深入探究其影响,避免破坏市场秩序、侵犯公共利益。如滥用职权为亲友谋利、逃避法律监管、侵占公款等,均属此范畴。

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违法违规权益,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贿赂金额和情节严重性,索贿行为会加重处罚。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受贿者的职务、受贿数额、手段恶劣程度、真实意图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