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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特殊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89人
律师解析:
针对执行律师职责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一特殊环节,我们特此制定了如下严格规范和明确约定:首先,律师必须提前预约会面时间,并且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会谈。其次,律师享有查阅、复制案件相关资料的权利,但须注意,涉及到国家机密的部分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再者,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但若涉及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者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则需经过特别批准方可执行此类监听措施。最后一点,作为专业的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时刻遵循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权威的原则宗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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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子安律师

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

俞子安律师,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党员。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任公职,2004年辞职后先后在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俞律师为多家全国知名企业提供过诉讼法律服务,至今已亲自办理诉讼案件超过500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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