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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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故意伤害罪的诉讼案件中,病历往往会被用作关键的证据。病历不仅详尽地记载了受害者受伤的详细情况,同时它还能够有力地证明损伤的严重性,对于量刑结果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举例来说,如果病历明确揭示出受害人所受之伤情极为严重,那么便很有可能被判定为重伤害的级别,进而导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负担得以大幅度加重。

在构成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警方会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与处理,其立案标准通常要求具备现实中的伤害行为或者明确显示出的暴力意图,而且直接导致了受害者身体上的实质性损害。虽然,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产生任何的伤害后果,那么通常无法成功作出相关的立案决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犯罪的主观恶意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故意伤害案件立案后,是否和解、何时和解,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进行和解。尽早和解对案件处理和涉案人员的影响较好。不过,和解并不一定能让嫌疑人完全免责,在量刑时,刑罚可能会适度减轻。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涉及到的立案程序并不能完全由受害人单方撤销。这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案件属于公共利益案件,其提起诉讼的责任应当由国家总检察机关来承担与执行。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同时案件情节明显轻微,使得案件对起诉与否产生了重大影响时,国家总检察机关会考虑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