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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划分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61人
律师解析:
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划分标准,我们将其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别
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所引发的相应责任。
这其中又包含了诸多种类的因素,例如:
因擅自撤销签约意向而造成合同缔结无法实现;
因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相对方权益受损,从而须承担缔约过失之责;
因未能履行保护义务而使得对方利益受到侵犯;
以及其他因合同不成立产生的各类情况;
再者,由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要件不足以支撑合同生效的情况;
最后,还包括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的情况。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涵盖范围,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订合同、解决争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未能获得预期合同收益等方面所带来的损失。
这些均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当权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理应予以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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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雨律师

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孔小雨律师,业近三年,擅长民商事领域纠纷,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婚姻家事领域,公司股权领域,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等。 处理过相关民商事领域纠纷近百件,有着相当丰富的民商事领域实践经验,实战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能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出有效的代理思路及诉讼方案。 观世间百面,走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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