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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对方发红包,对方发了算自愿发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46人
律师解析:
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若该款项系他人自愿赠予,且您在此过程中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那么便不存在违法之嫌。
同时,受赠方亦无权向您主张退还上述款项。
然而需注意,财产已经完成了转移手续后,其赠与行为便无法撤销。
对于诈骗罪,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数额较大公共财物私人财产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侵犯对象并非是为了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欺骗行为。
因此,所有的诈骗罪在受害者支付款项时,均属于主动交付,只是这种主动交付是建立在被骗的基础上。
仅凭对方自愿支付款项这一点,并不足以构成对诈骗罪的有效抗辩。
关键在于,对方为何会向您支付款项,以及他们是否是在您存在虚构或隐瞒事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决定。
若是如此,则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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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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