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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委托贷款当事人达成之协议,则金融机构所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以及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署的存款合同均不得被视为存款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然而,如果借款方无法按照合约规定按时偿还贷款,那么这类风险应当由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来承担;倘若有相关证据显示,金融机构在提供上述凭证的过程中,实质上是为委托贷款提供了担保支持,那么该金融机构将必须承担起偿还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其次,在委托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范围的部分,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至于涉及到信托贷款的情况,则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贷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
构成信托贷款的按人民银行有关信托贷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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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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