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具备直接作为
诉讼依据的
法律效力。若有任何一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应在法律规定的三个自然日内以
书面形式提交复核申请书。相关主管部门将在法定程序限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乃由行政机构所做出之决定,故非可诉对象。关于交通事故行政复核程序如下所示:
1.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事故情况、
证据采集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认定;
2.审查事故责任的划分程度是否公正合理;
3.审查在调查与认定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乎
法规要求;
4.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为主,视必要情形亦可听取双方
当事人的观点解释;
5.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作出复核结论,有权指令原办理单位进行重新调查、认定;
6.当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不变时,即为维持原
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
7.当认定复核结论发生变更时,有权指令原办理单位重新进行调查、认定;
8.在复核审查期间,若任一方当事人因该事故而向法院提请诉讼,且已被法院正式受理,则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终止复核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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