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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广播播放歌曲侵权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有关于播放背景音乐以及进行相关表演活动的事宜,均需事先获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同时支付应有的报酬以获取合法授权。
若未曾获得这些必要的许可及付款,那么便构成了侵权行为
换句话说,表演者权乃是依据现行法律之规定,赋予表演者对其个人表演所拥有的专有权限。
其中,“表演者”意指所有诸如演员、演出单位以及其他参与演绎文学或艺术作品之人。
此项权利包含了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两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演职人员因执行演出单位任务而实施的演出行为被视为职务表演,此时他们将享有表明身份和维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之权利。
至于其他权益之归属,如当事人无约定又或约定模糊不清之时,职务表演之权利将归属至演出单位;若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于演员本人,则演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对该表演加以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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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律师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累计为国内外4000余家企业和个人办理过数万件知识产权业务。擅长业务范围: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政府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商业秘密保护、品牌保护风险控制与纠纷、驰名知名商标申请、地理标志申请保护等各类知识产权类行政、民事、刑事及常年法律顾问,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相关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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