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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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嘛,欠债不还这属于咱们法律里头说的违约行为了吧。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就说了,咱们这些普通人都得按法律规定或者跟别人达成的协议去尽自己的责任,出问题要负责的呀。说到借钱这事儿,借款人就得按时还你的钱才对,要是没还的话,那就是违约。

在法律领域中,借贷行为本身并未被视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诈骗罪与侵占罪都需要行为主体具备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通过实施捏造事实、予以隐瞒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据等手段来实现。然而,一般的借贷行为如果未能按约偿还债务,则常常会引发普通的民事法律纠纷。

关于非法上门催收的行为,以下所列举的均为可能涉及的情况:1.恐吓信或威胁:若催收方通过书写恐吓信或其他手段对债务方以及其家属成员的生命安危进行威胁,即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四十二条(一)款相关规定。2.公开侮辱或恶意诋毁:如果催收人员在执行上门催收任务期间对债务方或其家庭成员进行肆意侮辱或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恶意诋毁,则存在构成第四十二条(二)款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抢劫行为乃属侵犯个人财物权益的犯罪行为之一,其主要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据他人财物,并实施诸如使用暴力、恐吓以及各类其他强制性手段等恶劣方式,对受害者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安全构成了严峻威胁。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抢劫罪被界定为严重刑事犯罪,故而受到了严格的法律制裁与严厉打击。

过失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最终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致死的意图,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