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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一、在开办企业的过程中,所有发起人需签署发起人协议来明确其身份,以及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及应尽的义务。
二、发起人将根据企业的经营需求,精心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以此作为公司运作和发展的准则。
三、每个发起人都需要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以示对企业未来的信心。
四、发起人须发布详细的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购书,以便社会大众了解企业的成立过程和认购方式。
五、发起人在与依法注册成立的证券公司达成承销协议之后,有权委托该券商进行股票的销售事务。
六、为了保证股金及时到账,发起人可以选择与相应银行签署代收股款协议。
七、在所有股份的股款全部到位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无误并出具证明后,方可正式成立企业。
八、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筹划并主持召开首次公司创立大会。
九、在创立大会圆满落幕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应当提交设立登记请求,并进入正式的审批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
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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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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