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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一定要到现场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56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警察并非必须立即抵达事故现场展开处置工作。
然而,倘若事故涉及撞毁建筑结构、对公共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机动车未能出示有效的合格检验证书标记;尚未购买并粘贴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标志;在本地区尚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手续;碰擦事故过程中存在任何一方驾肇事逃逸现象;车辆本身缺乏号码牌标识;驾驶员未能提供有效的驾照证明;或者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当时正处于酒后状态的,这些特殊情况之下,警察部门需立即派出人员前往现场开展相关的调查、证据收集以及处置行动,以便确保此类事故能够得到准确及时的处理,并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与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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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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