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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小微企业的三个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工商税务 阅读:944人
律师解析:
小微企业领域的分类标准主要涵盖以下三大方面内容:
首先,根据资产总额的规模进行衡量,其中,对于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型企业来说,其资产总量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而其他种类的企业则稍低,不得超过1000万元;
其次,员工数量也是评估企业规模的重要参数,对于工厂及其它生产型企业而言,其员工总数不宜超过100人,而各种服务型企业的员工数量上限为80人;
最后,税收指标亦成为检验企业规模的指标之一,换言之,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只需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一条件即可入围小微企业范畴。
详细而言,对于工厂等生产型企业来说,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超出100万元,员工数量也未大于100人,且资产总量不超过3000万元,即表示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定义;而各类服务业性质企业,如餐饮娱乐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不宜超过1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亦属于小微企业范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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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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