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税务部门应当将建筑公司视为主要的纳税人,对于其依赖于其他企业名号与资质来进行工程
承包所获取的所有价款以及额外的收费项目,均需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金。
在此过程中,关于管理费用则不建议被反复征税。
此外,我们将这种现象定义为“挂靠”行为,这也就是说,建筑公司以他人的企业名字和资质进行工程承包,而当他们最后结算工程报价时,资金会直接转至别人的单位账户内。
此时,被挂靠者负责开具发票、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纳税事宜,同时还需要向建筑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作为回报。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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