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公安机关依法自主开展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侦办工作过程中,例如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类
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类案件以及重大
毒品犯罪等其他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的多种犯罪案件,它们有权依照标准流程获得批准,从而应用各类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措施来对涉案人员实行有效的监视和控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实施电子监控系统以及对手机信号进行监听等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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