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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工商税务 阅读:835人
律师解析:
在税务缴纳中,针对挂靠方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筑公司应该作为纳税人,其从挂靠业务中所收到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而对于管理费方面,则不建议重复计算征税。所谓“挂靠”,即是指利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以及相应资格来开展工程承揽业务,在结算工程款项过程中,将款项转至他人单位账户,然后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进行申报与纳税事宜,同时向挂靠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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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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